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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2-08-02

来源: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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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自然资(草)罚字〔2022〕07 号

精河国际公铁联运综合物流园区管委会:

我局于2022年5月19日对你单位非法采砂破坏草原 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6月开始在八家户牧业二队祖木墩区域进行非法采砂造成16.6亩草原植被被破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精河国际公铁联运综合物流园区管委会法人王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精河国际公铁联运综合物流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任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任斌询问笔录1份;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3、精河国际公铁联运综合物流园区管委会非法采砂现场执法照片8张;

4、精河国际公铁联运综合物流园区管委会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份;

5、精河国际公铁联运综合物流园区管委会违法线索核查报告1份;

6、精河县草原工作站出具的草场等级鉴定书1份;

7、2021年度第四季度违法图斑汇总表1份。

我局已于2022年5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恢复非法采砂16.6亩的草原植被;

2、对你单位进行166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精河县财政国库,开户行:精河县农村信用社,账号:836401000120110003493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或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陶尔根、古丽米热

电 话:0909-5330334

地 址:精河县城镇乌鲁木齐路23号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10日

审核: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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