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祖木墩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32875542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陆川
身份证号码:330302xxxxxxxx1630
地址:新疆博州精河县茫丁乡巴音阿门定居点南侧
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
以上事实,有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丰华精河二期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关于丰华精河二期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博州环精罚告字〔202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用)》规定,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9200元(大写:壹万玖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精河县支行
户名:精河县财政局国库
账号:300925912920001700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核人:娜尔给扎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