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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2-06-21

来源: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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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自然资(草)罚字〔2022〕第05号

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精河县茫丁乡哈日托热村小海子山区

新疆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1年6月15日开始在精河县茫丁乡哈日托热村春秋草场上非法修建彩板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延峰询问笔录一份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

3.现场拍摄照片两张

4.违法案件调查报告3页

5.违法线索核查报告1页

6.草场等级鉴定书1份

我局已于2022年6月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草原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

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2.7亩草原。

2、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建设的彩板房及附属设施。

3、责令限期恢复非法使用的2.7亩草原植被。

4、缴纳罚款646.3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罚款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精河县财政国库,开户行:精河县农村信用社,

账号:83640100012011000349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或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坎吉别克、古丽米热

电话:0909-5330334

地 址:精河县城乌鲁木齐路23号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10日

审核人: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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