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洲国信植物蛋白有限公司等71家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对新疆绿洲国信植物蛋白有限公司等71家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对公司登记住址进行实地检查,并由相关证明,以及收集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证明,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信息、2019、2020年度未年报信息等证据,证明该71家公司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新疆绿洲国信植物蛋白有限公司等71家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所指的行为。我局依据上述条款决定对新疆绿洲国信植物蛋白有限公司等71家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并向该71家公司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71家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要求,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
现我局决定对新疆绿洲国信植物蛋白有限公司等71家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新疆绿洲国信植物蛋白有限公司等71家吊销企业名单
特此公告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