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文综罚字〔2021〕001号
当事人:精河县鹿角网络服务中心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652722200021;营业执照(91652722MA78DF519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蔚杰
住所(住址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精河镇乌鲁木齐路石油公司商住楼负一层
(违法事实和证据)鹿角网吧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行为持续五天,
有视频监控、询问笔录为证。
(处罚理由和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处罚内容)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且当事人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及时改正错误,经精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领导班子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集体讨论,决定给与警告处分。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1年10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