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精)发罚字[2021]第03号
当事人:中央储备粮精河直属库有限公司
住址(地址):新疆博州精河县火车北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 联系电话:15******8800
营业执照编号:916********328E
中央储备粮精河直属库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在2020年7月临时储备粮食销售环节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12.2条严格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出库除不可抗力原因并经粮食批发市场会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核实外,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的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行政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博州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执行。
审核人: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