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城镇卓雅饰品等802户个体工商户: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我局对精河县城镇卓雅饰品等802户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住址进行实地检查,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2018、2019年度未年报信息等证据,证明该802户个体工商户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址未开业,且未办理变更登记。
精河县城镇卓雅饰品等802户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属于《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三条所指的行为。我局依据上述条款决定对该802户个体工商户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并向精河县城镇卓雅饰品等802户个体工商户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精河县城镇卓雅饰品等802户个体工商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要求,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
现我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或者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附件:
吊销个体户名单.xlsx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