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交违字第002号
克拉玛依市中顺工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超限运输一案,经调查认为有以下违法事实:
当事人驾驶新J29702车,运载砂石货,58.8吨(米),车货总重49吨,超过规定限值9.8吨(米)。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交通行政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50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23条第(2)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32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该车停止运行卸去超过限值部分货物肆吨;
2、依据法规缴纳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对本法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一经作出即予执行。
地址:精河县友谊南路19号
联系人:张伟 电话:09095332293
精河县交通运输局(盖章)
2021年05月12日
审核人: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