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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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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自然资罚字〔2021〕第4号

当事人:博州鑫宏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景

住址:新疆博州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

我局于2020年11月17日对你公司越界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5月超出本矿区范围,在本矿区范围西北侧开采18000立方米混合砂石料矿非法获利900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构成越界采矿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博州鑫宏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刘健询问笔录一份;

2.博州鑫宏业建材有限公司砂石料开采情况说明一份;

3. 博州鑫宏业建材有限公司拉运砂石料车辆运输情况统计表四张;

4. 博州鑫宏业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博州鑫宏业建材有限公司采挖现场拍摄图片五张;

6.博州鑫宏业建材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7.国家下发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分布图一份;

8. 博州鑫宏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我局已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越界采矿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你公司越界采矿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

3、并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罚款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明德路支行,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或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赛尔杰

电话:0909-5322420

地 址: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2号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17日

审核人:卢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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