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自然资告字〔2021〕第4号
博州鑫宏业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0年5月超出本矿区范围,在本矿区范围西北侧开采18000立方米混合砂石料矿非法获利900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越界采矿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你公司越界采矿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
3、并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公司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赛尔杰
电 话:0909-5322420
地 址: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2号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14日
审核人:卢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