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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1-06-10

来源: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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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环罚字〔2021〕14号

陕西江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99F66J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南坡村宝嘉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学军

身份证号:620422****100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9日,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一下违法行为:

该公司将施工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在地面上。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4月29日现场勘查笔录、2021年4月29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分局于2021年6月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精环罚告字〔2021〕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精环罚告字〔2021〕1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案件系统”中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精河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精河县财政局汇缴专户,交款后持第一联发票来更换第四联发票。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精河县工商银行

户 名:精河县财政局国库

账 号:3009259129200017005

联系人:李静、张森 联系电话:0909—7701919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核人:阿斯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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