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环罚告字[2021]14号
陕西江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99F66J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南坡村宝嘉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学军
身份证号:620422****100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9日,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一下违法行为:
该公司将施工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在地面上。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4月29日现场勘查笔录、2021年4月29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案件系统”中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李静 张森 电话:7701919
地 址:精河县环保局、司法局综合大楼 邮政编码:833300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2021年6月3日
审核人:阿斯哈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