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环罚字〔2021〕11号
精河县环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686493697R
地址:精河县环城路东原茫丁乡轧花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建军
身份证号码:412724****112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日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执法人员在落实排污许可内容检查过程发现精河县环城热力有限公司2021年3月25日至3月31日连续五天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并未将此情况及时上报环保部门。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日《污染源现场监察情况表》、2021年4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4月2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在线数据历史数据报表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225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精河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精河县财政局汇缴专户,交款后持第一联发票来更换第四联发票。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精河县工商银行
户 名:精河县财政局国库
账 号:3009259129200017005
联系人:李静、张森 联系电话:0909—7701919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核人:阿斯哈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