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环罚字[2021]2号
精河县茫丁乡恩祝屠宰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22MA77WG2667
地址:新疆博州精河县茫丁乡环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巴吾尔江·其那尔
身份证号码:652722****120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5日,对你屠宰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屠宰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屠宰场未按规定的时间完成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报备。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2021年2月5日的《污染源现场监察情况表》、2021年2月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2月5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分局于2021年2月1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精环罚告字〔2021〕2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精环罚告字〔2021〕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屠宰场的上述行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案件系统”中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决定对你屠宰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零肆佰元整(104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精河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精河县财政局汇缴专户,交款后持第一联发票来更换第四联发票。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精河县工商银行
户名:精河县财政局国库
账号:3009259129200017005
联系人:李静、张森 联系电话:0909—7701919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2021年2月26日
审核人:阿斯哈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