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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日期:2021-06-16

来源: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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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环罚告字[2021]15号

精河县天林生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670221355D

地址:精河县大河沿子镇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劲松

身份证号:652722****092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4日,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一下违法行为:

施工生产过程中未采取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6月4日现场勘查笔录、2021年6月4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案件系统”中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壹仟叁佰元整(313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李静 张森 电话:7701919

地 址:精河县环保司法局综合大楼 邮政编码:833300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核人:阿斯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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