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交罚(2021)0009号
当事人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称 |
双河市五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唐晶 |
地址 |
双河市89团和景苑小区1号楼112号商铺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6月17日,当事人驾新E07808车从83团载客34人至八家户南戈壁,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证据有:询问笔录2页A4,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页A4。
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第52号修改)第三章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章八十条(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改正、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364010001201100034933,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博州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精河县交通运输局(印章)
2021年7月19日
审核人: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