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自然资罚字〔2022〕003号
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对你公司涉嫌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1年8月至9月期间擅自在精河县乌兰达坂矿区开采5091.33吨石英矿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涉嫌犯罪线索移交书(精国土资涉犯移字(2021)2号)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2.精河县自然资源局移交函;
3、关于移交新疆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案案件的函,函号(精公(食)移字﹝2022﹞1号);
4、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乌铁检刑不诉﹝2022﹞70号);
5、当事人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当事人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采矿证复印件一份;
7、当事人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
8、甘肃巴泽尔商贸有限公司回执书一份;
9、当事人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0、当事人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
11、当事人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袁延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受委托人袁延林询问笔录一份;
13、精河县乌兰达坂采矿区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14、当事人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厂区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15、情况说明一份;
16、当事人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非法采矿的矿石装车运输记录及称重计量单;
17、当事人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非法采矿现场照片;
18、违法占开采矿产品数量复核意见。
我局已于2022年8月18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石英矿石的行为;
2、没收你公司违法开采的5091.33吨石英矿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定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我局将没收的5091.33吨石英矿石移交精河县财政局依法处置。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资源局或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萨·米德格、赛尔杰
电 话:0909-5322420
地 址: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2号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26日
审核人: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