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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个人独资)

日期: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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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卫音未散食品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精河县卫音未散食品店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对企业登记住址进行实地检查,并由相关证明,以及收集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证明,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信息、2020、2021年度未年报信息等证据,证明精河县卫音未散食品店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精河县卫音未散食品店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行为。我局依据上述条款规定拟对当事人精河县卫音未散食品店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并向该企业公告送达了《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要求,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

2022年12月27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精河县卫音未散食品店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组织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所列企业如对上述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公告

联系人:吐鲁巴依尔、郭云霞

联系电话:0909-5332233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7日

审核人:郭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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