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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精河县交通局轻微、首违免罚事项清单

日期:2023-04-18

来源:精河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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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四)款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2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饮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这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本规定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3

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4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5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款规定,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6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一)款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7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8

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的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逾期审验1个月以内。

当场或承诺限期完成车辆年审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9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占用公路5平方米以下或占用公路用地10平方米下的。

4.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不适用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

审核人:玛丽可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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