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精自然资罚字〔2023〕003号

日期:2023-07-12

来源: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分享:

当事人: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志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78J****

住所:新疆博州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大楼308室

我局于2022年10月22日收到国家下发的65272220220****015****号图斑,经现场初步核查,明确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五台工业园区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北角存在违法占地的行为,违法当事人为你公司,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我局于2023年2月7日对你公司违法占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五台工业园区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北角国有建设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1年6月至7月期间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五台工业园区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北角占用816.36平方米(1.22亩)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道路硬化及绿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孟志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信息,孟志刚为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

2、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廖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3、廖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的事实;

4、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五台工业园区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北角违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面积为816.36平方米;

5、精河县自然资源局将当事人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套合到违法行为发生的上一年度(2020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出具的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图,证明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五台工业园区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北角违法占用土地的地类为建设用地;

6、精河县自然资源局将当事人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套合到精河县土地权属库上出具的土地权属认定图,证明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五台工业园区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北角违法占用土地的权属为国有;

7、精河县自然资源局将当事人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与违法行为发生时(2021年)精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矢量图套和比对,对照(261.60平方米违法用地位于规划城乡建设允许建设区,554.76平方米违法用地位于规划城乡建设限制建设区)出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证明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五台工业园区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北角违法占用的261.60平方米土地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54.7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8、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违法用地现场照片两张及对违法用地现场勘验视听资料一份,证明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五台工业园区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北角违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道路硬化及绿化的建设现状。

我局已于2023年3月24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新国土资监总发〔2019〕40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法占地的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将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五台工业园区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北角非法占用的816.3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退还至精河县人民政府;

2、并处你公司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五台工业园区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北角非法占用的816.3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4081.8元(肆仟零捌拾壹元捌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五台工业园区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北角非法占用的816.3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退还至精河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账号:30020101****491****。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萨·米德格、赛尔杰

电 话:0909-5322420

地 址: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2号

审核人:左良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博乐市政府网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5001072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220001

    新公网安备652722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