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精河县好酒不见休闲吧(马金花)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64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马金花
住所(住址等):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大河沿子镇鑫合市场4幢商铺一层12号
你(单位)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经调查:
2023年05月12日21时47分,精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吐尔洪江·克日木(编号31060321012)、普拉提·木哈买提汗(编号31060321009)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精河县大河沿子镇鑫合市场4幢商铺一层12号精河县好酒不见休闲吧例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现场负责人:马*江(身份证号:652722********0259)当时出示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6412),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场所3个包厢内均有点歌机(产品型号:RL-2100)、话筒、音响、显示屏、旋转彩灯等娱乐设备,该场所属于娱乐经营场所,但未办理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该场所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执法检查全程有执法记录仪录像和拍照记录,现场负责人马*江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检查于2023年05月12日22时15分结束。
2023年06月01日,精河县好酒不见休闲吧负责人马*江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文书编号为(精河)文综检(勘)字〔2023〕C-00006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证据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精河县好酒不见休闲吧法人马金花身份证复印件1份、马金花委托书1份、精河县好酒不见休闲吧负责人马*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未能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未具有从事娱乐经营场所经营活动的资质;
证据3:精河县好酒不见休闲吧负责人马*江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承认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证据4:现场检查图片4张,证明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3年06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精河)文综罚告字〔2023〕F-000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做出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当事人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截至07月14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关闭。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核人: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