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精河县精博友好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王春阳)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BB2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春阳
住所(住址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城镇伊犁路1号
你(单位)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限入标志一案,经调查:
2023年05月26日17时55分至2023年05月26日18时15分,精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吐尔洪江·克日木(编号31060321012)、普拉提·木哈买提汗(编号3106032100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城镇伊犁路1号的精河县精博友好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该场所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BB2W,《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6527******14,精河县精博友好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数字电影放映、场地租赁、广告发布、食品零售、餐饮服务、台球服务、电子游艺厅娱乐活动。该公司精博游艺厅店长为刘*爱。检查发现该娱乐场所涉嫌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限入标志,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现场实际经营者刘*爱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检查于2023年05月26日18时15分结束。
2023年05月29日,精河县精博友好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精博游艺厅店长刘*爱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限入标志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文书编号为(精河)文综检(勘)字〔2023〕C-00008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证据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精河县精博友好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王春阳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春阳委托书1份、精博游艺厅店长刘*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娱乐经营场所经营活动的资质;
证据3:精博游艺厅店长刘*爱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承认了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限入标志;
证据4:现场检查图片4张,证明执法检查时该场所营业期间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限入标志。
当事人经营的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限入标志,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责清单》,当事人首次轻微违法违规,并立即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核人: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