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草原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5月开始,未经批准占用精河县阿合其农场牧业队春草场(五台工业园区内该公司厂区以东位置)18.94亩堆放石灰石、水泥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孟志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信息,孟志刚为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廖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3、廖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草原的事实;
4、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精河县阿合其农场牧业队春草场(五台工业园区内该公司厂区以东位置)堆放石灰石、水泥罐的面积为18.94亩;
5、精河县自然资源局将当事人非法占用草原的界址范围套合到精河县土地权属库上出具的土地权属认定图,证明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精河县阿合其农场牧业队春草场(五台工业园区内该公司厂区以东位置)非法占用土地的权属为国有;
6、精河县阿合其农场牧业队草场权属证明三份,证明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为精河县阿合其农场牧业队春草场。
7、精河县草原办出具的草原等级鉴定书一份,证明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占用的精河县阿合其农场牧业队春草场(五台工业园区内该公司厂区以东位置)的草原大类为温性荒漠类,相邻原始草地型为小蓬,属三等五级草原。
8、精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证明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占用的精河县阿合其农场牧业队春草场(五台工业园区内该公司厂区以东位置)的草原产值(18.94亩、三等五级草原)作价为2244.39元。
9、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非法占用草原现场照片四张,证明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精河县阿合其农场牧业队春草场(五台工业园区内该公司厂区以东位置)堆放石灰石、水泥罐。
我局已于2023年5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18.94亩草原;
2.限期清理在厂区以东位置堆放的石灰石、水泥罐,恢复非法占用的18.94亩草原植被;
3.缴纳罚款26932.6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精河县财政国库,开户行:精河县农村信用社,账号:8364010******1000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或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蒙朦、扎依尔
电话:0909-5330334
地 址:精河县城乌鲁木齐路23号
审核人:其仁巴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