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精华医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5月23至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方位图、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图片,证明该公司“未按规定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2.2023年5月25日调取的《精河县精华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魏荣珍的身份证复印件、院长林金瑞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及相关证人信息无误。
3.2023年5月25日调取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娜 古丽尼格尔·安尼瓦尔 电 话:0909—7701919
地 址:精河县城镇环保司法综合楼 邮政编码:833300
审核人:其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