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精华医院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3日至2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不规范不全面。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不规范不全面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2. 2023年5月23日的现场图片,证明你单位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立即完成了整改。
3. 2023年5月25日对你单位院长林金瑞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初次实施前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整改态度较好。
4. 2023年5月25日调取的《精河县精华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魏荣珍的身份证复印件、院长林金瑞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及相关证人信息无误。
5. 2023年5月25日调取的《关于精河精华医院新建精华医院门诊、住院综合大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博州环评字〔2014〕20号)复印件、《精河精华医院新建精华医院门诊、住院综合大楼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齐全。
6.2023年5月25日调取的《博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医疗废弃物去向。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2023年5月23日,我局针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要求你单位立即完成前述问题的整改,你单位当日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立即完善台账记录完成了整改。
鉴于你单位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立即完成整改,属于及时改正的情形,且有证据证明你单位初次实施前述违法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二、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首次发现,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不规范不全面、贮存不规范,所涉及危险废物量不足0.1吨(剧毒废弃危险化学品除外),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当日内整改的”之规定,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拟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娜 古丽尼格尔·安尼瓦尔 电 话:0909—7701919
地 址:精河县城镇环保司法综合楼 邮政编码:8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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