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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精林草罚决字〔2024〕第8号

日期:2024-09-09

来源:精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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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双河市兴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7MA******15

法定代表人:秦某

单位地址:新疆双河市89团荆楚工业园区双创孵化园基地办公楼262-18

经依法查明,你在精河县托里镇阿恰尔路东违法使用林地面积0.0849公顷(1.27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言、物证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新林规〔2022〕1号)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第四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印发《关于调整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22号)。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4年10月31日之前恢复植被;2.处罚款52638元(伍万贰仟陆佰叁拾捌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精河支行,账号:3009259129200017005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精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9月9日

审核人:乌日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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