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精河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5年7月14日起,对精河县茫丁乡党委书记窦宏林同志、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亚和甫江·米里提同志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开展审计,2025年8月12日,精河县茫丁乡人民政府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2025年8月6日,审计组组长在与茫丁乡人民政府的联络人谈话提醒后,茫丁乡人民政府仍未及时提供政府办公楼修缮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上述违法事实,有《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明细表》及《精河县茫丁乡党委书记窦宏林同志和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亚和甫江·米里提同志经济责任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等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决定对精河县茫丁乡人民政府处以罚款10000元整。
精河县茫丁乡人民政府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精河县审计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精河县审计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