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棉种轧花厂:
经查,精河县棉种轧花厂长期未经营,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也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状况,证实该企业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注销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依据以上条款,本局决定对精河县棉种轧花厂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1日,本局在精河县人民政府官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发布了《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精河县棉种轧花厂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告对精河县棉种轧花厂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的途径及期限。精河县棉种轧花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到我局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精河县棉种轧花厂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地址:精河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郭云霞、裴玉萍
联系电话:0909-5332233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审核人:郭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