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铧晟中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
经查,新疆铧晟中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连续两年及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也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状况,证实上述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以上未开业,且未办理注销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
依据以上条款,本局决定对新疆铧晟中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1日,本局在精河县人民政府官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发布了《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新疆铧晟中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告对上述27家企业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的途径及期限。上述27家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到我局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上述27家企业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地址:精河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新疆铧晟中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2、精河县轩雅珠宝首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3、博州茂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4、精河苏朝商贸有限公司
5、精河美秀商贸有限公司
6、新疆旺季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7、精河县纳尔乐饲料生产有限公司
8、新疆远源益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9、新疆沃荣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新疆鸿惠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11、精河县明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2、新疆蜀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13、精河县力捷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14、新疆名玛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5、新疆尚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6、精河县兰元食品有限公司
17、精河县娜缘食品有限公司
18、新疆万众亿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9、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捷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锦福分公司
20、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宏泽恒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1、精河县新天裕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22、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绿宇种苗有限责任公司
23、精河县海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24、精河县农丰天源塑化有限责任公司
25、精河县富达油脂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26、精河县艺创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27、精河县超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云霞、裴玉萍
联系电话:0909-5332233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审核人:郭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