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县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精河县城镇我爱我家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鸽子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鸽子:抽样单编号:SBJ25650000830241612ZX;被抽样单位名称:精河县城镇我爱我家超市;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甲硝唑两项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案件处置情况
精河县城镇我爱我家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鸽子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已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来源线索清晰可查,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精河县城镇我爱我家超市免予罚款行政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精市监处罚〔2026〕8号).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精河县城镇我爱我家超市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情况说明。属地市场监管局已对该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3日
审核:巴依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