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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6—6期)

日期:2026-04-30

来源: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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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文化路幼儿园西侧10楼地下室101号门面房“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家佳乐购超市”经营的杞都冰泉纯净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余氯(游离氯)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桶装纯净水是精河县杞都冰泉纯净水厂生产。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知如下:

一、桶装纯净水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精河县杞都冰泉纯净水厂”生产的桶装纯净水(15l/桶)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并进行检验,经抽样检验“精河县杞都冰泉纯净水厂”生产的桶装纯净水(15L/桶,生产日期:2026-01-20),余氯(游离氯)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03月03日依法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家佳乐购超市从精河县杞都冰泉纯净水厂共计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桶装纯净水20桶,销售20桶。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家佳乐购超市立即主动启动召回程序,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召回不合格桶装纯净水产品0桶。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4月27日

审核:邵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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