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抽检工作,我县1家食品销售单位1批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家佳乐购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纯净水(15L/桶)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杞都冰泉纯净水(15L/桶);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6年01月20日;抽检基数:7桶;检验不合格项目:余氯(游离氯)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案件处置情况
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家佳乐购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杞都冰泉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元整(¥180);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博精市监处罚〔2026〕24号)。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家佳乐购超市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情况说明。
特此通告。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4月27日
审核:邵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