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在县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规定,精河县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围绕核心,服务大局,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强化政务载体建设,规范办事行为,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本年度报告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部分。
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在精河县人民政府网站(www.xjjh.gov.cn)查阅或下载。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与精河县公安局联系。【地址:精河县精河镇和平东路5号;邮编:833300;联系方式0909-7700050】
一、总体情况
2020年,精河县公安局在县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密结合公安工作,不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创新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突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精河县公安局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规范,积极拓展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和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㈠主动公开情况
2020年,通过精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共发布各类信息206条。
公安政务微信是公安工作由现实走向网络的延伸,在警务公开、管理创新、增强警民联系、和谐警民关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为加强在线政务微信建设,精河县公安局通过“平安精河”政务微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明确专人对公安微信平台进行维护管理。2020年以来平安精河微信公众号推送原创稿件195篇,被平安博州微信公众号采用90篇,被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州级媒体采用105篇(其中国家级媒体采用26篇、自治区级媒体采用60篇、州级媒体采用19篇)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0年,精河县公安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
(三)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情况
一是狠抓组织领导,强化信息公开组织保障。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精河县公安局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办公室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定期召开信息公开专题工作会议,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完成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狠抓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公开规范有序。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精河县公安局结合实际,建立了完善的工作机制,明确信息发布主体,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充分调动各部门、各警种的工作积极性,及时回应网民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有针对性的发布涉及公众生产生活和群众普遍关心的公安政务信息。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注重将警务信息公开审核与公文审核相结合,严格信息上网保密审核程序,坚持信息发布登记备案,做到了“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力监督”,第一时间发布有效信息,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是狠抓渠道建设,促进信息公开全面开展。精河县公安局通过县人民政府信息网站及时公开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紧紧围绕公安工作重点,提高发布信息的质量和实用性,缩短发布时间,狠抓信息质量,对发布的每一条信息,从文字、内容、时效上严格把关,逐一审查,时间注重“快”,内容突出“实”,实用性要求“精”,更加方便群众了解情况、反映问题、解决问题。同时,严格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力度,确保做到公开不涉密、涉密不公开。为方便群众办事,密切警民关系,切实提升了群众的满意度,受到了群众普遍欢迎,公众可根据需要查阅公安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制作数量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按照《条例》和上级规定,精河县公安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运行良好,但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机制尚需继续完善和规范。二是宣传力度不够,一些群众对此项工作还不够了解,掌握信息不够及时。2020年,精河县公安局将在以下几方面继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努力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来抓,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到人,定期自查自纠,主动发现问题,坚决做到立查立改,切实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始终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为民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扎实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到新台阶。
二是持续完善制度,加强长效管理。持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细化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精河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度,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进一步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应公开信息及时、权威、有效,切实做到制度完备、工作长效。
三是不断扩展途径,加大宣传力度。根据《条例》有关要求,在切实抓好保密审查的基础上,强化时效性,及时主动发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不断推陈出新,持续扩展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加大新闻媒体、车管、户籍窗口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0年,精河县公安局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审核人:林伟)
精河县公安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