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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2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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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4·29”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按照《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自治区、州、县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及5月7日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组织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紧紧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按照“整治存量、杜绝增量、健全机制、确保长效”的总体目标,组织开展“百日行动”攻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有序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坚决遏制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进展

5月7日,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于5月8日制定了工作方案初稿,并在全县直部门范围征求意见。5月10日,县建局召开局党组会专题研究工作方案。5月31日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下发后,住建局牵头对我县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6月初再次向全县各市直部门征求意见。6月10日县政府将方案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提出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工作要求。

(二)明确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共四项。

1.第一项全面排查隐患。明确了排查内容为全县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结构安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情况。排查范围是精河县行政区域内所有自建房,重点排查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景区和非景区景点、集镇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违规改建扩建加层、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方式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统一排查、分类整治,采取“业主自查、部门和乡镇(街道)排查、县(市、区)复核、市级指导监督”的方式开展。排查时限为202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第二项开展“百日行动”。即日起至2022年8月底,全县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制定了行动目标,确定了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通过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开展分类整治,确保管控到位。对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法建设行为、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求各地要迅速采取清人封房、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依法依规推进“两违”处置和经营安全复核,在隐患彻底消除、违法建设处置完成前不得恢复使用。百日行动结束后,分级开展督导评估。

第三条狠抓分类整治。建立整治台账,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建立整治台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实行销号管理,力争在2024年底前完成全县自建房安全整治任务。实施分类整治,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部门协同,形成合力,有序推进分类整治。(1)住建局牵头推进专项整治。对排查发现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的,按照“州级督导、县级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居主体”原则,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重大安全隐患动态“清零”,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安全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住建局要加强鉴定机构工作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虚假鉴定行为,严厉查处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危害房屋安全行为。(2)对排查发现的经营性自建房,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包含市场监管、公安、教育、工信、民族宗教、民政、自然资源、商务、文旅、卫健、应急等部门),开展经营证照复查,实地核查经营场所安全,尤其是对违规加层至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食宿、培训、教育、娱乐、医疗、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依法推进整治。对无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的房屋,应当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除可靠性鉴定、结构安全性鉴定外,其余鉴定报告不得作为生产经营类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3)对排查发现存在“两违”和地质灾害隐患的自建房,由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乡镇,加大对“两违”行为的整治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等手续,以及违规改建加层、擅自改变功能结构布局危害房屋安全、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特别是对多次违建、擅自加层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建立重大隐患清单,依法推进处置,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第四条强化动态安全管理。一要严格控制增量,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必须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并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申请加层(总层数不超过3层)、装修改造(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后,严格履行上述基本建设程序,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有关经营许可等手续。自然资源局要完善自建房改扩建加层和改变用途等规划许可制度。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不予审批。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二要加强日常巡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服务企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经营安全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除险措施。各地要统筹安全和发展,坚持疏堵结合,做细做实各项工作,切实处理好房屋安全与生产经营的关系。三要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县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充分运用全县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夯实全县“一楼一档”大数据,全县建立房屋安全“健康绿码”,实现隐患实时监控、责任永久追溯。探索推行房屋强制鉴定制度,实施房屋安全定期体检,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提升房屋使用安全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四要发挥社会监督。各地要用好“精河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设立房屋安全举报电话或信箱,发动群众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出推进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保障措施。为确保专项行动有力有效推进,提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技术保障、强化督促指导、做好宣传引导”等五项保障措施。

五、注意事项

无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

六、关键词诠释

自建房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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