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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政办发

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0日

文号:精政办发〔2022〕19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jzb/2023-00067

关于印发《精河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精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精河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精河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特别重大倒塌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2〕115号)《关于印发自治州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22〕30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㈠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州党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及精河县党委、政府工作安排,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全面排查自建房风险隐患,依法依规稳步推进隐患整治,构建自建房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坚决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㈡工作原则。一是按照自治区要求,由自治区负总责、自治州组织实施、县级抓落实;二是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部门包联;三是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四是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五是谁拥有(使用)谁鉴定谁付费。

㈢工作目标。2022年8月底前完成“百日攻坚”,重点排查整治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危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2023年6月底前要完成所有自建房的排查摸底工作,2025年5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㈠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乡镇场、街道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重点排查城乡接合部、兵地结合部、乡镇建成区、村集市、学校医院市场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排查宾馆、饭店、宗教场所、培训机构、民宿、农家乐、私人影院、网吧、酒吧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各乡镇场、街道可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范围,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各乡镇场、街道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楼板结构形式(现浇板、空心预制板、槽形板、木或轻钢楼屋盖、石板或石条等),突出排查“四无四擅”,即: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拆改主体结构、擅自改扩建、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布局的自建房。

3.排查方式。由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产权人自查、村(社区)普查、乡镇场和街道排查、专业技术力量全程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参加排查工作的有关人员要对排查结果签字确认。以乡镇场、街道为单位,对所辖区域的所有自建房进行认真排查,一房一档,建立乡镇场、街道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在乡镇场、街道排查初步判定的基础上,由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的自建房“双向”排查,建立本行业台账,确保不落一户、不落一栋。各乡镇场、街道对初步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立即报告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第一时间标识警示、清空人员、暂停使用,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㈡开展“百日攻坚”

各乡镇场、街道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攻坚”,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突出整治“四无四擅”等违法违规行为,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建立并动态更新台账,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百日攻坚”期间,实行“周报告、月调度”和挂图作战工作机制,各乡镇场、街道于每周一上午、每月三日前,向县自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建局,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台账。

㈢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经“双向”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台账。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乡镇场、街道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各相关部门配合各乡镇场、街道根据鉴定意见实施分类整治,按照“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依法依规督促整治到位。各乡镇场、街道要将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宇、盖章后的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及台账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实施分类整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按规定完善手续;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3.严格验收销号。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整治结果验收工作,规范验收程序,建立验收台账,实行销号管理,验收合格一户、销号一户。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的验收进展情况报告及台账报自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压实各方责任。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也是隐患

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使用人同样对房屋安全负责;行业主管部门按“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对本行业监管范围内的自建房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对审批权限内的自建房审批环节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乡镇场、街道对本辖区自建房排查验收结果和整治负属地责任;县行业主管部门对各乡镇场、街道对口的行业主管部门负督促指导责任;县包联部门对包联的各乡镇场、街道负包联指导责任。

㈣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等环节的审批监管。依托乡镇场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在办理经营性自建房相关经营许可前,要求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各乡镇场、街道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自查,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组织建筑内所有人员撤离。要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借助“访惠聚”工作队、第一书记的力量,进一步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四无四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畅通12345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落实自建房房屋质量安全技术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三、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精河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划分了县有关部门包联指导任务。各乡镇场、街道要建立对应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分管领导要深入现场,督促整改、锁定目标,研究解决历史欠账和重难点问题。各乡镇场、街道和县直部门单位要适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提升自建房安全使用管理能力。

㈡加强支撑保障。要积极动员房屋安全鉴定、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领域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排查整治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排查整治方法措施,分析研判技术难题,制作易学易懂的房屋排查宣传资料、培训课件,对排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为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运用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城镇“两违”清查整治、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成果,利用城乡房屋安全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加强数据研究分析。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的指导。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资金支持。自建房安全鉴定费用按照“谁拥有(使用)谁鉴定谁付费”执行,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解危的,各乡镇场、街道要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适当补助低收入家庭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应急处置等费用。

㈢强化督促指导。加强对属地行业部门的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各乡镇场、街道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场、街道“百日攻坚”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并对各乡镇场、街道自建房验收情况开展抽查。

㈣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场、街道和部门单位要加大房屋安全科普知识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充分调动村队(社区)工作人员积极性,加强自建房宣传工作。同时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做实做细群众工作,增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房屋安全意识,认真细致做好解释引导,争取理解和支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022年5月26日,精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精河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精安委会发〔2022〕6号)废止。

附件:精河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附件

精河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为加强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精河县决定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长

库尔曼江 县党委副书记、县长

二、领导小组副组长

刘 强 县党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赵继友 县党委常委

亚里坤·阿地里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三、领导小组成员

张 敏 县党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田 兵 县发改委党组副书记、主任

高 峰 县教育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李 磊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慧玲 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邦·纳木斯仁 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张丽琴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成方 县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

其仁巴特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王海勇 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袁红海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王 伟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靳忠强 县文体广旅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张卫芳 县卫健委党组副书记、主任

张有军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齐银河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哈力木拉提·巴吾敦 县残联党支部书记、理事长

杨 龙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

㈠主任

王海勇 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㈡副主任

高铁柱 县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 明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

刘永疆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达林塔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彭英波 县应急管理局一级主任科员

翁海涛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贾振忠 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满都那县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精河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精河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领导小组建立联络会商、信息报送、指导服务、约谈问责等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对全县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完成县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五、责任分工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各乡镇场、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推进各成员单位专项行动相关工作;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开展城乡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工作;落实自治区、自治州房屋建筑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构建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分别督促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委: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教育局:负责用于学校、幼儿园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商工局:负责用于民爆、化工、有色、纺织等生产场所和商贸经营企业经营场所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县委统战负责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公安局:负责用于旅馆业、出租房屋、“五小场所”以及枪支弹药、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等存储场所自建房的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处理阻碍、扰乱、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案查处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产权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民政局:负责用于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财政局:负责自建房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经费保障。

人社局:负责用于人力资源市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自然资源局:负责排查整治、查处自建房违法占地、违反工程规划许可、乡村规划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普查。

住建局:牵头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部门信息共享,负责协调专业机构开展排查、整治、鉴定,负责查处自建房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竣工验收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局:负责用于车站、公路服务区、交通服务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文旅局:负责用于文化和旅游设施、体育训练、校外培训机构、影院的自建房整治和安全管理。

卫健委:负责用于医疗、卫生、疗养机构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局:负责自建房用于危险化学品、矿山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和安全管理。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市监局:负责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消防大队: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自建房整治和安全管理。

残联负责用于康复机构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其他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用于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六、工作制度

㈠联络员制度。各乡镇场、街道和县直相关部门确定一名干部(原则上为业务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按要求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辖区、本部门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㈡信息报送制度。各乡镇场、街道和县直相关部门按要求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送相关工作信息经验做法以及重大典型问题整治进展情况。

㈢会商制度。实行定期不定期会商制度,由各相关部门汇报本部门包联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本系统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研判形势、分析问题,推动排查整治深入开展,遇到重大问题随时会商。

㈣指导服务制度。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成立指导组,适时对包联各乡镇场、街道以及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㈤定期通报制度。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定期通报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各乡镇场、街道和各行业任务完成情况及进度排名、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㈥约谈问责制度。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整治不力、问题严重的各乡镇场、街道,提请县人民政府对相关负责同志约谈,对重大典型问题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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