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及时、科学、安全、高效地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治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自治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自治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预案及文件要求,编制本预案。
二、森林草原火灾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森林草原火险监测预警
㈠ 风险监测及分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森林草原火灾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根据森林草原火灾的特点,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监测体系,明确监测区域,消除监测盲区,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进行监测。
森林草原火灾气象风险按照全县森林草原火灾易发程度分区,结合气象雨量数据综合分析从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㈡ 风险预警分级。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㈠ 信息报告。各镇(乡、街道)、县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单位等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
㈡ 先期处置。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快速启动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快速组织火灾救援,并组织群众开展撤离、自救互救、划定危险区,全力控制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应对处置
㈠ 应急响应。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㈡ 善后处置。妥善做好人员补偿、物资劳务补偿、事故后恢复等工作。
㈢ 处置评估。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县应急局对森林草原火灾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1个月内向县政府办和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总结评估报告,经审定后由县安委办采用《情况通报》形式印发县直有关单位及各镇(乡、街道),并报县政府。
㈣ 处置奖惩。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调查及改进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事故调查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
七、应急保障
切实做好通信与信息、应急队伍、物资装备、医疗救护、供电、运输、治安、经费等保障,同时做好宣传、培训及演练等工作。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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