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政策
1.落实增值税改革政策,突出抓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和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政策落地,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鼓励符合条件企业积极申报,简化办税程序,纳税人无需另行填表,无需附报任何资料,无需税务机关审批,无需征纳双方见面,只需通过网上申报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全面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税服务。
(1)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
享受对象:小规模纳税人
申办资料:无
申办流程:纳税人在申报期自行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无需审批即可享受。
办结时限: 申报即享受,即时办结
办理咨询电话:0909-5332474、5329751
(2)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政策
享受对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八条条件的所有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一条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申办资料:无
申办流程:在申报期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对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批准——确认符合条件即可享受,办结时限: 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办理咨询电话:0909-5332474、5329751
2.继续落实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
享受对象: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纳税人
申办资料:无
申办流程:纳税人在申报期自行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无需审批即可享受。
办结时限:申报即享受,即时办结
办理咨询电话:0909-5332474、5329751
二、关于落实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收政策
1.进一步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政策。
享受对象:全部小规模纳税人
申办资料:无
申办流程:纳税人在申报期自行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无需审批即可享受。
办结时限:申报即享受,即时办结
办理咨询电话:0909-5332474、5329751
2.对自治区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对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以自治区下发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为准)
申办资料:自行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申办流程:纳税人在申报期自行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无需审批即可享受。
办结时限:申报即享受,即时办结
办理咨询电话:0909-5332474、5329751
3.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对象:取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纳税人
申办资料:无
申办流程:纳税人在申报期自行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无需审批即可享受。
办结时限: 申报即享受,即时办结
办理咨询电话:0909-5332474、5329751
4.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对象: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申办资料:无
申办流程:纳税人在申报期自行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无需审批即可享受。
办结时限: 申报即享受,即时办结
办理咨询电话:0909-5332474、5329751
5.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和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对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申办资料:无
申办流程:纳税人在申报期自行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无需审批即可享受。
办结时限: 申报即享受,即时办结
办理咨询电话:0909-5332474、5329751
三、关于落实减轻受困企业税收负担政策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在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享受对象: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
申办资料:无
申办流程:纳税人在申报期自行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无需审批即可享受。
办结时限: 申报即享受,即时办结
办理咨询电话:0909-5332474、5329751
2.个体“双定户”在疫情期间开业经营,经营收入降幅达20%以上的,可申请调减定额。
享受对象:实行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申办资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申办流程:

1. 受理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对于纳税人定额调整原因为其他的,应制作并向纳税人发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提示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告知审批结果。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 . 核定
纳税人申请变更定额的申请,通过计算机核定定额以及人工核定、调整确认定额共同实现。
3. 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初步核定定额的情况,按期将调整的定额的初步结果出具《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4. 核准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调整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5. 送达
根据核准的定额情况,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对纳税人下达核定定额,送达纳税人。
当核准了变更核定定额时,新定额达到起征点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新定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下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当核准不予变更核定定额时,下达《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6. 公布
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通过《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告》进行公布。
办结时限:20 日。
3.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办理咨询电话:0909-5332474、5329751
(1)延期申报
享受对象: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申办资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
申办流程:

1. 受理
受理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 . 核准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向税务机关报送《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及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2 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3. 发放
依据审查结果,制作并发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给纳税人。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公示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办结时限: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办理咨询电话:0909-5332474、5329751
(2)延期缴纳
享受对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申办资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所有银行账户对账单
申办流程:

1.代办转报。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经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负责人审签后,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 受理、核准
省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受理、审查核准。
3. 发放
依据审查结果,制作并发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给纳税人。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公示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办结时限:5天(代办转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个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4.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办理咨询电话:0909-5332474、5329751
(1)企业所得税
享受对象:小型微利企业
申办资料:自行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申办流程:纳税人在申报期自行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无需审批即可享受。
办结时限: 申报即享受,即时办结
办理咨询电话:0909-5332474、5329751
(2)个人所得税
享受对象:需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申办资料:大厅申报需申报表
申办流程:1.对于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剩余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对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执行批扣时,产生申报信息、应征信息,但不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实际扣缴;2.对于自行申报的定期定额户,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剩余申报期内,申报个人所得税缴款期限调整为2021年1月份征期届满时点;3.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代开发票环节个体工商户不预缴个人所得税。系统在预缴开票时带出该笔个人所得税税款信息,并提示“该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延缓到2021年1月征期缴纳,如选择延缓缴纳,应在申报期一并对延缓缴纳的税款进行申报。请确认是否需要现在缴纳?”,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选择意见进行相应处理。纳税人选择预缴的,原有业务流程不变,但金三系统出现《纳税人自愿放弃延缓缴纳个税的说明(代开发票)》的打印页面,由税务机关打印交纳税人签字确认后留存备查;4.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委托代征环节受托代征方不进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代征,受托代征方要逐户逐笔做好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明细记录,并在2021年1月征期内完成缓缴的个人所得税代征。纳税人主动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受托代征方将《纳税人自愿放弃延缓缴纳个税的说明(委托代征)》交纳税人签字确认后留存备查。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咨询电话:0909-5332474、5329751
5.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对象: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申办资料:无
申办流程:纳税人在申报期自行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无需审批即可享受。
办结时限: 申报即享受,即时办结
办理咨询电话:0909-5332474、5329751
6.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享受对象: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纳税人
申办资料:无
申办流程:纳税人在申报期自行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无需审批即可享受。
办结时限: 申报即享受,即时办结
办理咨询电话:0909-5332474、5329751
以上政策的落实由精河县税务局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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