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小额信贷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对个体工商户出台小额信贷政策,具体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
精河县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是指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全县城乡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由县人民政府开展风险管控、提供风险补偿,由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辖内个体工商户发放一定期限的小额免抵押、免担保贷款,财政适当贴息。
贷款用于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购置生产经营用原材料、设备、商品,支付人员工资、生产经营场所房租、水电费等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购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经营支出。
二、信贷对象和条件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精河县(不含兵团)个体工商户,凡有贷款意愿、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和相应的还款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注册的,均可享受小额信贷政策。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和结息
个体工商户可向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一次性小额信贷,贷款额度在8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为6个月,实施时限从2020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政府财政给予50%的贴息,县财政部门按季拨付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体工商户承担50%贷款利息,按季缴付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
贷款申请。由个体工商户向生产经营地所在乡镇场(社区)工作办公室提出贷款书面申请(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填写《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审核表》,明确作出按期还款承诺。
乡镇场(社区)审核。乡镇场(社区)工作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借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将《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审核表》报送精河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县级复核。精河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场(社区)报送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审核表》进行复核,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及时将复核结果回复乡镇场(社区)工作办公室,乡镇场(社区)工作办公室将经过“两级联审”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审核表》推荐给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发放。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乡镇场(社区)工作办公室推荐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审核表》,按照自主审贷的原则,对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申请进行审定。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审定结果与借款人签订免抵押、免担保借款合同,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五、办理咨询电话
精河县财政局 卓小琴:5337739 17699098783
精河县财政局 周瑞 :1569919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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