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城镇全德玻璃店(经营者车全德)等2379户个体工商户:
经查,当事人精河县城镇全德玻璃店(经营者车全德)等2379户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上述违规行为。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改正通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及其他方式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现以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博精市监责改〔2023〕20-2398号)。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09-5332233
附件: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个体工商户名单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
审核人:郭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