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1批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精河县城镇我爱我家超市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玉米粉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玉米粉;生产日期:2025年11月03日;样品数量:2袋;检验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NY/T《绿色食品 玉米及其制品》要求、产品明示标准Q/GXY0001S-2024《杂粮(杂粮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案件处置情况
精河县城镇我爱我家超市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玉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精河县城镇我爱我家超市作出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玉米粉)5袋;二、没收违法所得捌拾捌元伍角(¥88.5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博精市监处罚〔2026〕26号)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精河县城镇我爱我家超市已在超市入口、收银台、会员群发布了召回公告,截至目前共计召回该批玉米粉5袋,并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
特此通告。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0日
审核:赵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