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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5日
文号:精政办发〔2026〕10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jzb/2026-00006
精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更大程度利企便民,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有关要求和自治区、自治州的相关工作部署,经精河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精河县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健全服务运行机制。此次公布的精河县本级容缺受理事项清单,涉及4家单位7项容缺受理事项,明确了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县直相关部门特别是进驻政务服务窗口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本行业领域容缺承诺制的主体责任,对照清单,健全受理工作流程与执行规范,全程跟踪事项办理进度,规范做好信息登记、数据统计、档案留存等工作,加快构建闭环工作衔接与服务保障体系,确保各项服务落地见效。
二、有序拓展实施范围。各县直单位要参照自治州模式,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及时梳理本单位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成熟一批公布一批,最大限度做到利企便民。各相关单位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优化工作机制与办理方式,细化承诺形式与监管细则,及时总结推广成熟做法,加快推进容缺受理标准化规范化运行。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与风险防控,建立容缺受理诚信档案,依规记录并惩戒失信行为。
三、强化业务培训与宣传引导。各县直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全方位培训,重点对相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开展培训,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义务,主动协助解决申请人材料准备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实现同一事项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努力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透明的政务服务体验。在全面推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的基础上,各单位要依托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平台,全方位宣传容缺受理的重要意义、办理流程、注意事项及实施成效,扩大政策知晓度与覆盖面,让企业群众清晰掌握办理范围、条件与方式,引导自主选择办理模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持续提升办事便利度与满意度。
附件
精河县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必要申请材料 |
可容缺受理材料 |
补齐方式 |
可容缺时间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县公安局 |
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服务备案 |
1.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3.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 |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
承诺制 |
7个工作日内 |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㈠法人资格证明;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㈢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㈣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
|
2 |
县公安局 |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从事保安服务备案和撤销备案 |
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3.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4.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5.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
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
承诺制 |
7个工作日内 |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㈠法人资格证明;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㈢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㈣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
|
3 |
县公安局 |
核发《国家保安员证》 |
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2.身份证复印件; 3.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4.无犯罪记录证明。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承诺制 |
7个工作日内 |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㈠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㈡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㈢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㈣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㈤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保安从业单位直接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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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交通运输局 |
国内水路运 输经营许可(不含省际旅客、危险 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
1.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2.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材料; 3.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4.船员适任证书; 5.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6.法人身份证件; 7.经办人身份证件; 8.授权委托书; 9.营业执照。 |
1.经办人身份证件; 2.授权委托书。 |
书面提交 |
3天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1月3日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修正)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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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交通运输局 |
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鉴定 |
1.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 2.缺陷责任期内试运营及缺陷维修情况汇报; 3.公路工程竣工前质量鉴定申请书; 4.质量检测意见中提出问题的整改结果的核查报告; 5.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6.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
1.缺陷责任期内试运营及缺陷维修情况汇报; 2.公路工程竣工前质量鉴定申请书; 3.质量检测意见中提出问题的整改结果的核查报告; 4.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
书面提交 |
5天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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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卫健委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三合一)》; 2.身份证明;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材料; 5.近6个月内二寸(约50mm×35mm)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
身份证、近6个月内二寸(约50mm×35mm)正面免冠彩照。 |
领取证件前提交缺件材料 |
领取证件前完成补正即可 |
《护士条例》第七条、第10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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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自然资源局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 6.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 7.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8.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9.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 3.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
目前精河县无外商投资的采矿权,无需提供第3、6项。县级发证采矿权无需提供第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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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法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修复方案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1〕3号)“采矿权人在申请采矿权延续时,现有《方案》需要修编,且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限不足30个工作日的,申请人凭委托编制合同或限期完成编制承诺书,先行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待修编《方案》批复后颁证”。 |
精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2日
(此文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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