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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2日
文号:精政办发〔2026〕11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jzb/2026-00014
精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企事业单位:
《精河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修订案)》已经精河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精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精河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修订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回应群众关切,加强数字技术赋能,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行政服务中心,是指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由政务服务部门统一进驻,集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咨询、受理、办理、评价、投诉等服务的综合性场所。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受理和办理,并积极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工作模式。
本办法所称实施部门,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其他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适用本办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实施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提供咨询、受理和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管理事项的活动,相关活动全程接受申请人的评价和监督。
本办法所指的“管理”,是指中心管理机构对前款规定的政务服务活动实施的统筹、协调、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廉洁优质的原则,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第五条县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管理机构为本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机构,其名称为“精河县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我县其他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站)、专业分中心以及依托各乡镇、社区(村)服务中心(站)和在党群服务中心、园区、商圈等设立的政务服务站点,由各自直属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其他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站)、分中心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㈠负责制定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推动中心运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㈡负责对进驻中心的窗口单位、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和变更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建立健全进驻事项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事项进驻全面、规范、高效。
㈢负责全县政务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标准规范制定。推进县、乡镇(场)、村队(社区)三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立健全“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工作机制。
㈣负责对进驻部门窗口干部的日常管理、培训考核与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窗口工作人员日常规范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考勤、纪律、着装、效能巡查等制度。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及派驻单位,建立窗口干部的选派标准和进驻资格审核机制,确保选优配强窗口工作人员。加强对窗口干部的关心关爱与业务培养,对拟调整的骨干力量进行前置沟通,保持派驻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考核及评先评优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抄送派驻单位及县委组织部备案。
承担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精河县的推广应用、日常管理和运维保障。推进电脑端、移动端、自助端和窗口端“四端协同”,提升全程网办率和“一网通办”水平。负责电子政务外网向基层延伸的协调工作。
㈤负责对经县政府同意单独设立的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站)、分中心等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推进其规范化运行,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规范基层站点服务标准,指导基层帮办代办队伍建设,提升我县政务服务能力。
㈥承担精河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日常运行管理。负责热线工单的转办、协调、督办、回访和考核,定期分析社情民意,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㈦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围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牵头推动跨部门、跨层级业务流程再造和系统对接,落实国家、自治区及自治州部署的“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按照“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办理”的要求,优化再造流程,并探索具有精河特色的本地服务场景。
㈧推行综合窗口改革。负责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除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外,推动实施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设立窗口,其行政服务事项由中心管理机构设立的“综合窗口”统一承接受理。
㈨负责为企服务中心(站)建设与管理。统筹推进县为企服务中心及乡镇(场)、园区为企服务站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服务专窗、帮办代办队伍和政企沟通机制,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审批协调、要素保障等全生命周期服务。
㈩负责对涉及多部门、多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组织联合审批、并联审批和代办服务。组织对涉及多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开展对接服务并进行协调;对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全程对接、协调、督办和跟踪服务,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能。
(十一)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推行电子监察和效能巡查,对超时办结、违规审批等行为进行督促整改。
(十二)投诉处理与监督。受理和处理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协调处理疑难复杂问题。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其他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站)、分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㈠拟订本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㈡组织协调基层站所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进入中心集中、统一办理;
㈢对需要上报转报有关部门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代理代办制度;
㈣对进入中心的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
㈤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㈥对村队(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进行指导;
㈦乡(镇、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事项与流程管理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各类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当纳入中心集中办理。事项的增减、调整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无法进驻,或因工作需要单独设立办事大厅(分厅)的,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接受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一监督考评,执行统一的政务服务标准。
第九条中心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工作机制,即: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承担审批职能的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确保事项进驻到位、审批授权到位、过程监管到位。中心内所有收费项目均须公开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行“一单清”“扫码缴”,接受财政、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十条实施部门应当依托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和部门网站同步公开行政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渠道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实施部门应当任命本部门一名责任心强、业务过硬的负责人担任窗口首席代表,并授予其相应的审批权限。实施部门应当向中心管理机构出具《授权书》,明确首席代表的审批、审核、签发相应行政决定权限。推行“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审批专用章在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与行政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行“一章通用”。推行电子印章应用,与实体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生命安全等事项外,实施部门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原则上实行“一审一核”制或“即时办结”制,由首席代表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申请人自愿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实施部门可直接作出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首席代表应当即时办结。
依法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听证,或者需要集体研究、上报转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实施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
第十三条对需经部门内部流程流转、首席代表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承诺件,由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实施部门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办理结果由窗口统一送达。实行“一窗受理、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窗口反馈”的工作模式。
第十四条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高效办成一件事”场景事项,由中心管理机构会同牵头部门,按照“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办理”的要求,优化再造流程,实行并联审批。
对涉及部门多、办理环节复杂的重点项目,由中心管理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组织“联合审批”,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联办件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
㈠主办窗口(或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后,通过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将申请材料同步推送至相关协办窗口;
㈡协办窗口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平台反馈审核意见或证照信息,实现数据共享和并行办理;
㈢主办窗口汇总各协办意见后,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并通过平台生成办理结果;
㈣办理结果可自行领取、邮政寄递或通过平台推送电子证照。
对涉及多部门且需要协同勘验、会审的,由中心管理机构组织联合勘验、联合会商,也可通过平台开展线上联合审查。
第十六条协办窗口应当按要求参加由主办窗口发起或中心管理机构组织的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协调会议等联合行动。鼓励利用远程视频、在线会商等方式开展线上联合行动。
第十七条依法需上报、转报的行政服务事项,由实施部门窗口受理后,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网上流转、逐级报送,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办理。上级部门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反馈至下级受理窗口或直接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对依法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实施部门窗口应当出具不予办理决定书,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不予办理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决定书还应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向相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第十九条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进度和结果应当实时录入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确保线上线下数据同源、信息一致。因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无法实时录入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及时补录,并向中心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后,实施部门窗口应当通过短信、政务服务网、手机APP、电话等方式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可根据申请人需求提供邮政寄递服务。电子结果文件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依法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通过中心统一缴费窗口或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渠道(如扫码支付、网上支付等)缴纳,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二十二条推行全程网办和智能审批。申请人通过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施部门应当按时在网上处理申请,结果可通过平台电子送达或邮寄送达。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推行自动受理、智能审批。
第四章综合窗口与为企服务
第二十三条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除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外,实施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设立窗口,其行政服务事项由中心管理机构设立的“无差别综合窗口”或“分领域综合窗口”统一承接受理。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由中心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对因特殊情况需保留的部门专窗,应纳入中心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的服务规范。
第二十四条中心设立为企服务中心(或企业服务专区),各乡镇(场)、园区可结合实际设立为企服务站,为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㈠企业开办、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注销退出等全生命周期审批服务;
㈡惠企政策“一站式”咨询、申报、兑现服务;
㈢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全程帮办代办服务;
㈣政企沟通、诉求收集、问题协调反馈服务。
为企服务中心(站)应建立健全企业诉求闭环解决机制,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实行台账管理、限时办结、跟踪问效。
第二十五条实施部门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提供窗口受理、网上受理、自助终端受理、移动终端受理等多种方式,实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鼓励申请人通过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网上查询、网上评价。除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或变相限定申请方式。
第二十六条中心应当积极推进跨区域政务服务合作。通过设置“跨省通办”“疆内通办”专窗,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采取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方式,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异地办事服务。建立健全异地办事协同机制,逐步拓展通办领域,提升跨域服务水平。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实施部门应当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审批服务的工作人员进驻中心,每个窗口原则上配备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实行AB岗工作制,确保窗口不空岗。
窗口工作人员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相应岗位资格。派驻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在窗口工作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实施部门因轮岗、调动等原因需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应当提前征求中心管理机构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办理交接手续。新进人员须通过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中心管理机构和实施部门双重管理机制。日常管理、服务规范、效能考核由中心管理机构负责;业务指导、专业培训、审批授权由实施部门负责。
实施部门应建立健全“一把手走流程”常态化机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定期以办事群众身份“走流程”、以工作人员身份“坐窗口”、以监督人员身份“回头看”,亲身感受和发现审批服务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优化审批流程。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形成问题整改台账。
第二十九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本部门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和审查标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中心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仪容仪表和服务用语,做到热情、规范、廉洁、高效服务。
第三十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岗前培训、在岗轮训、专题培训制度,提升窗口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推行统一着装,挂牌上岗,规范服务行为,树立良好形象。
第三十一条实施部门应当把窗口作为培养、锻炼、选拔干部的重要平台,优先选派优秀干部和业务骨干到窗口工作。
对不能胜任窗口工作、违反中心管理制度或有其他不适宜继续驻窗情形的,中心管理机构有权向实施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在收到建议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或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十二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反馈至实施部门,并抄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由县人社部门单列或按比例划拨至中心,由中心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评选。实施部门应当依据中心管理机构的考核意见,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不再占用派驻单位原有评优指标。
第三十三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组织、人社、司法行政等部门,对进驻窗口、部门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分厅)以及乡镇(场)便民服务中心进行统一考核,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
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县人民政府对实施部门和乡镇(场)年度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作为评优评先和追责问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务服务考核激励机制,对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窗口、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绩效奖励或优先评优。对政务服务工作中涌现的创新做法和先进典型,予以宣传推广。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中心实行内部监管、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㈠内部监管。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加强对本部门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及时处理服务对象的投诉和建议。
㈡效能监督。中心管理机构应通过电子监察系统、日常巡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事项办理时效、流程规范、服务态度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定期通报考评结果。
㈢社会监督。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服务对象可通过评价器、二维码、短信、小程序等渠道对服务进行评价。中心管理机构应建立差评核实、整改、反馈闭环机制。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明察暗访和监督评议。
㈣专门监督。财政、发改、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六条实施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管理机构提请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由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㈠应当进驻中心而不进驻,或未经批准在中心之外“体外循环”“两头受理”的;
㈡对进驻中心的首席代表授权不充分,导致事项“名进实不进”的;
㈢对“高效办成一件事”等联办事项,不履行牵头责任或协办责任,推诿扯皮的;
㈣未按规定公开政务服务信息,或线上线下信息不一致的;
㈤未按规定实行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违规收取现金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㈥对“好差评”制度落实不力,差评核实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㈦违反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实施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有权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㈢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理由的;
㈣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告知内容不清晰、不准确的;
㈤在办理过程中“吃拿卡要”、违规收费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㈥服务态度恶劣,与群众发生争吵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
㈦泄露申请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㈧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
㈨其他违反政务服务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过程中,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或违规收费、谋取非法利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中心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㈠对窗口工作人员管理松懈、监督不力,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㈡对乡镇(场)便民服务中心、村队(社区)便民服务站指导监督不到位,导致基层服务效能低下的;
㈢在考核评优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显失公平的;
㈣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㈤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中心运行经费、人员办公经费及信息化建设运维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乡镇(场)便民服务中心、村队(社区)便民服务站的运行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第四十一条乡镇(场)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机制、工作程序、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各乡镇(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印发的《精河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审核人:申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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