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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7日
文号:精政办发〔2026〕9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jzb/2026-00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精河县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精河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精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7日
精河县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对“三农”工作部署要求,提升兽医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按照《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治区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农业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精河县动物疫病防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维护“四个安全”兽医工作定位,以养殖场(户)市场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机制、体制和业态,不断提升兽医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全面构建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机制灵活的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遵循“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规范有序、便民高效”原则,鼓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构建主体多元、竞争充分、服务优质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落实好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政府主导、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实施的动物疫病防控新机制。
三、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把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动物疫病消杀、监测采样等基础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服务事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公开择优、以事定费、费随事转的要求,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合作社、公司等)平等参与竞争,着力提升基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整体水平,确保我县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㈠大力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扶持引导作用,充分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兽医服务的意愿和活力,积极培育各类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拓展服务内容。构建“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
㈡着力规范兽医服务行为。引导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加强兽医社会化服务从业入口管理,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是依法注册备案的执业兽医或登记的乡村兽医;从事检测检验的,应当取得相应实验室资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符合承接主体基本条件和政府部门根据购买内容确定的具体条件。
㈢推动防疫主体责任落实。在切实落实政府责任、发挥部门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培育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壮大兽医服务供给侧能力,逐步实现兽医服务多层次、高质量、全方位供给,在解决好“谁来打针”问题的基础上,促使畜禽养殖经营者在观念上从“要我防”逐步转变为“我要防”,最终实现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的目标。
㈣构建兽医服务评价体系。建立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县农业农村局作为购买服务的主体,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与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及有偿服务任务合同,组织好购买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购买方资金兑付的依据。
四、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㈠购买主体。县农业农村局。
㈡承接主体。依法登记成立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依法纳税,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兽医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近3年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无重大动物防疫责任事故;
6.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规范运行。
五、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内容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内容包括:
㈠防疫、消毒。按照县农业农村局规定的免疫程序、消毒规范和工作进度安排,完成指定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强制免疫和驱虫药投喂、地方性常见动物疫病免疫及牲畜圈舍消毒工作,应免病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要求的70%以上,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代码/目录:125A0610)
㈡统计。服务区域内所饲养各类牲畜购进、出售、自食和存栏数量的登记和统计,以户为单位建立牲畜流动台账,及时记录牲畜变动情况,落实动物“一畜一标、一户一证”管理制度,确保免疫标识佩戴率达到100%,实现免疫记录、免疫信息可追溯。填写免疫卡及无纸化动物防疫信息平台数据录入,建立畜禽免疫(养殖)档案等工作。(代码/目录:125A0602、125C0602)
㈢监测。报告服务区域的动物疫情,配合县农业农村局、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开展疫情监测和扑灭处置,协助开展疫情排查、消毒灭源、样品采集、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代码/目录:125A0610、125C0502)
㈣宣传及其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科学防疫知识,全面提高养殖场(户)及群众的动物疫病防控责任意识,确保畜禽防疫工作全面、高效开展。协助农业农村局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免疫废弃物回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检疫技术辅助等工作。(代码/目录:125B0204、125E0708)
六、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收费服务内容
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复函》(新发改收费〔2019〕65号)“放开我区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价格审批权限,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与消费者协商确定”规定,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商定、公示非强制免疫收费标准,并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和兽药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其直接从事诊疗人员应具备执业兽医资格。畜禽疫病非强制免疫及其他技术服务(有偿服务)包括:
1.炭疽病、新城疫、猪瘟、猪蓝耳病、羊痘、羊三联四防、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牛结节性皮肤病、兔瘟、小鹅瘟、狂犬病、肉毒梭菌疫苗等疫苗接种服务;
2.牲畜保定、畜禽标识佩戴、驱虫、药浴、采血;
3.出诊诊断、普通病诊疗、兽药销售;
4.去势、配种、助产、品种改良及物资供应;
5.动物收售信息服务、动物托养服务;
6.饲草料种植技术服务及销售;
7.保险协保、金融协贷、牲畜保险现场勘查、牲畜死亡勘验服务。
七、购买程序及方式
㈠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上一年度精河县畜禽存栏法定数据及无纸化防疫平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数据(各占比50%),参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相关收费政策,核算当年度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费用,形成《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经费预算资金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㈡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经费预算报告进行审核批复,采购主体县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公告。
㈢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委托代理机构按程序开展招标,并对供给主体的资格资质、内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人员配备、技术能力、信誉度等进行审核。
㈣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县农业农村局按程序组织采购,与中标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结算、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㈤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预算保障充分、内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稳定、价格波动小的项目,可签订不超过3年的服务合同。
八、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及管理
㈠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主要为中央、自治区、州财政下拨的强制免疫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用于为村级动物防疫员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发放强制免疫劳务补助、购买人畜共患病意外伤害保险等,严禁用于动物防疫工作以外的其他支出。
㈡资金拨付。完成招标并签订合同后,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核拨购买服务费用。
㈢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企业财务制度执行,财政、审计部门负责资金预算、拨付、审计与监管,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主管部门提供资料,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九、服务管理与人员保障
承接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应优先聘用现有合格村级动物防疫员;确需解聘的,须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执行。服务机构应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稳定基层防疫队伍。
十、考核(验收)方式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联合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终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取消服务资格,纳入失信约束,3年内不得参与本地区同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构建优胜劣汰、能进能出、动态调整的监管闭环。
十一、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场,县农业农村、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作为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作为、统筹安排、积极推动,确保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有序推进、社会大局平稳。
㈡加强政策支持。综合运用农业领域现有财政支持政策,在兽医社会化组织运行过程中给予适当帮扶,激活社会化服务活力;将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动物疫病消杀、监测采样等基础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合理测算安排经费,保证资金投入;提高动物防疫补助使用效率,相关补助资金在规定范围内优先支持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支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参与兽医社会化服务,破解融资与征信难题,依托信息化平台提升兽医服务精准性与有效性。
㈢细化工作措施。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自治区、自治州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流程、考核办法等,确保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高效、规范、有序实施。
审核人:申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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