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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4日
文号:精政办函〔2023〕11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jzb/2024-0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精河县2023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精河县2023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
依法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职能部门监管、相关部门联防联控和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四方”责任,通过实施集中免疫、常规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督查、消毒灭源和督查检查工作,监督指导养殖场、养殖户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规范动物防疫检疫基础工作,确保防疫工作取得实效,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
一、总体要求
㈠指导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立足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免疫,筑牢动物防疫安全屏障。
㈡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完善和落实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㈢目标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㈠免疫病种
1.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2.重点外来动物疫病免疫病种。牛结节性皮肤病。
3.常规免疫病种。各乡镇场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指导养殖场(户)开展新城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羊痘、狂犬病、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炭疽等疫病免疫工作。
㈡集中免疫时间
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2月17日至5月20日,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8月16日至11月10日,新增补栏畜禽实时补免。
1.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从2月16日开始,到5月20日结束,具体如下。
⑴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2月16日至5月20日结束。
⑵牛口蹄免疫。3月20日开始至5月20日结束。
⑶羊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成年羊联合打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羔羊打口蹄疫疫苗,冬羔两月龄后可联合打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3月15日开始至5月20日结束。
⑷生猪口蹄免疫。2月16日开始至5月20日结束。
⑸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鸡新城疫。3月10日开始至5月20日结束。
⑹布病免疫。4月20日开始至5月20日结束。
⑺包虫病免疫。对全县新生羔羊及补栏羊实行全面免疫,4月20日开始至5月20日结束。
结合实际适时开展药浴、常规疫病免疫,各乡镇场按照犬存栏量,开展月月驱虫。
2.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从8月16日开始至11月10日结束,具体如下。
⑴牛口蹄免疫。8月16日开始至10月10日结束。
⑵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对全县新补栏的牛和春季未免疫的牛进行免疫,8月16日开始至11月10日结束。
⑶羊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两种疫苗同时打,8月16日开始至10月10日结束。
⑷生猪口蹄免疫。8月16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
⑸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鸡新城疫。8月16日开始至10月10日结束。
⑹布病免疫。按照计划对全县牛羊开展布病强制免疫,对新生牛羊(3—6月龄健康犊牛、3—4月龄健康羔羊实施免疫)奶畜、种畜除外,8月16日开始至11月10日结束。
⑺包虫病免疫。对全县新生羔羊及补栏羊实行全面免疫,8月16日开始至11月10日结束。
结合实际适时开展药浴、常规疫病免疫,犬驱虫,各乡镇场按照犬存栏量,开展月月驱虫。
㈢免疫范围
1.牛结节性皮肤病。全县所有牛实施一年一次集中免疫(春季虫媒传播高风险期前完成免疫),对新补栏的牛要及时免疫。
2.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县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
3.小反刍兽疫。对全县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4.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县所有鸡、鸭、鸽、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5.布鲁氏菌病。严格按照《自治区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新牧防〔2022〕4号)要求开展布病免疫工作,即:全县牛羊种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如需免疫,奶畜养殖场向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备案;对全县新生牛羊(3~6月龄健康犊牛、3~4月龄健康羔羊)实施免疫,做到应免尽免。
6.包虫病。对全县新生羔羊及补栏羊实行全面免疫,采取羔羊强制免疫和犬驱虫相结合防控措施;犬驱虫,各乡镇场按照犬存栏量,月月驱虫。
三、主要任务
㈠制定免疫工作方案。各乡镇场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免疫方案,报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备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实施程序化免疫。
㈡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各乡镇场可采用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依托“自治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报系统”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在2025年底前逐步全面停止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㈢加强免疫培训宣传。各乡镇场、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及时组织开展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规范免疫操作,提高免疫质量,杜绝“一针走全群”的现象。加强个人防护,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要加快推进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工作,及时为村级动物防疫员购买人畜共患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场(户)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
㈣强化免疫信息记录、统计、核查。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要指导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防疫人员在完成免疫工作的同时,依托无纸化防疫系统,及时准确地填报免疫工作信息。要安排专人依托自治区畜牧兽医大数据平台无纸化防疫系统,做好有关计划免疫数据填报、免疫信息统计、审核工作;对乡镇场免疫数据抽检、核查,确保数据准确性。
㈤评估免疫效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查、集中监测相结合。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负责开展本辖区强制免疫疫苗使用环节监测和评价,及时上报州畜牧兽医局。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适时组织开展春、秋集中免疫效果“飞行检查”,对各乡镇场免疫情况进行随机抽检,检测结果向全县通报,作为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考核的重要指标。
四、组织保障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村队、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工作,适时开展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做好疫苗冷链系统建设指导、疫苗使用监督管理、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等工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强制免疫义务履行情况,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要认真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免疫和监测。
㈡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主体责任。应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㈢做好经费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县乡两级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根据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结合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好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如有动物疫病防控缺口资金,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本级财政部门予以追加解决,确保动物免疫工作正常顺利开展,构筑有效的免疫屏障。
㈣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保证防控需要。同时,加大对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疫苗的使用、回收、处理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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