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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日期:2023-10-18

来源: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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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兵团各师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构建兵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统一基准,全面落实兵地“五统一”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兵地生态环境执法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统一推进兵地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运行,规范、细化兵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结合兵地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第三条【适用原则和种类】在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应当遵循本办法适用原则规范适用行政执法裁量权。

第二章裁量适用

第四条【裁量情节】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要综合、全面地考虑以下情节: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及具体表现形式;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五)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

(六)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

(七)当事人配合调查取证情况;

(八)当事人改正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节。

第五条【适用方式】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具有包容关系的多个法条的,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具有多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认定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独立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条【裁量分类和方法】对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特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和违法主体性质,确定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个性基准、共性基准、修正基准,设置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

通过“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以下简称“裁量计算器”),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法选择个性和共性基准相对应的裁量等级,计算得出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相匹配的参考处罚金额。根据修正基准,对处罚金额在限定范围内进行修正,计算得出的建议处罚金额按“百”取整(四舍五入方式),作为行政处罚金额的建议。

第七条【裁量适用程序】执法人员在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全面调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后果并收集相关证据;在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使用“裁量计算器”提出处罚建议。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应纳入案件审查和集体审议范围,并将《处罚裁量建议表》、集体审议记录入卷归档。

第八条【可以从重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偷排偷运污染物,利用稀释手段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造假、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等恶意排污行为;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敏感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七)两年内因同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以上的;

(八)伪造、变造证据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九)其它具有从重情节的情形。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重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上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第九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具有立功表现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的;

(四)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适用减轻情形的,应当采取审慎的原则,依据充分并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印发《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

第十一条【追责情形】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不相当,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的;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的;

(四)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从重行政处罚,但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或者未免予行政处罚、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

(五)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形的。

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额度确定】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等均含本数。

第十三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5月6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审核人:其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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