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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日期:2023-10-16

来源: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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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名称

免予行政处罚

1

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改、扩建项目或者租赁厂房(场地)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及时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且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2

对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3

对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行为的行政处罚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未办理环保验收,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成并投入使用和落实,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且污染物达标排放。

4

对未按规定报备应急预案或开展应急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已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5日内完成整改的。

5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pH、色度除外)超标倍数在10%以内,3日内整改的;大气污染物(恶臭除外)超标倍数在10%以内,1日内整改的;噪声超过1分贝以内,当日完成整改的。

6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期间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整改的。

7

对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准确,在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8

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24小时内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已联网的在线监控企业日均值未超标的。

9

对未按规定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10

其他情形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免予行政处罚情形。

二、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名称

可以免予行政处罚条件

1

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首次发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可以立即完成整改的。

2

对环境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行为的行政处罚

首次发现,环境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整改的。

3

对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首次发现,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整改的。

4

对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首次发现,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不规范不全面、贮存不规范,所涉及危险废物量不足0.1吨(剧毒废弃危险化学品除外),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当日内整改的。

5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整改的。

6

对不正常使用旱烟等相关烟气收集处理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首次发现,焊机厂房内工作,不正常使用旱烟等相关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行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立即整改的。

7

对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首次发现,未填报或者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补报完毕的;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在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审核人:其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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