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精河县城镇连合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莲花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检精河县城镇连合蔬菜店经销的食用农产品莲花白(结球甘蓝)(抽样单编号:XB1236527228467330730,样品数量1.5kg),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格。
(二)查处情况
经查,当事人张某(精河县城镇连合蔬菜店)经营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莲花白)的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农产品莲花白(结球甘蓝)货值金额较少,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好的认识,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从扶持经济发展的角度,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张庆河(精河县城镇连合蔬菜店)从轻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未法所得25元(贰拾伍元整);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整);上述罚没合计人民币1025元(壹仟零贰拾伍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博精市监处罚〔2023〕1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精河县城镇连合蔬菜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店已完成整改。
特此通告。
(审核人:屈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