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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则标准和监管执法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5-05-26

来源: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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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精河县慧梦扰心百货店(经营者郭怡慧)等1285户个体工商户,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展与经营相关的活动,通过登记的场所和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精河县慧梦扰心百货店(经营者郭怡慧)等1285户个体工商户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7日,本局在精河县人民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发布了《精河县慧梦扰心百货店等1285户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的听证公告》,公告本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的途径及期限,上述个体工商户未在法定期限内到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他方式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地址:精河县城镇伊犁路北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精河县人民法院(地址:精河县城镇滨河青城规划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个体工商户名单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6日

审核:郭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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