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2.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3.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4.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5.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6.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7.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8.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9.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
10.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精河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11.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12.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13.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
14.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15.组织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护及造林绿化工作。
16.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林地、草地管理工作。
17.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18.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
19.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
20.负责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21.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
22.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
23.指导森林公安工作。
24.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
25.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
26.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
27.查处权限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乡镇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28.完成精河县委、精河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职责。
29.职能转变。
审核人:萨·米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