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河县审计局工作职责 |
㈠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各预算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县本级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 ㈡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草案,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相关的法规和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㈢向精河县党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精河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精河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提出年度精河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精河县人民政府委托向精河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精河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精河县党委、政府工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精河县有关部门、乡镇场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㈣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精河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精河县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精河县本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乡镇场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精河县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以精河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精河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精河县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精河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精河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㈤按规定对属于本级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㈥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㈦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精河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㈧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㈨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㈩负责全县重大项目稽查工作。 (十一)完成精河县党委、精河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精河县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县审计工作统筹,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审核人:赵世霞 |